- 索引号:000014349/2023-00001
- 文号:
- 公开责任部门: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
- 公开方式:政府网站
- 公开范围:全部公开
- 信息时效期:2023-01-16
- 签署日期:2023-01-16
- 登记日期:2023-01-16
- 发文日期:2023-01-16
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泸溪县人民政府
关于规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安全祥和、文明喜庆的新春佳节,同时有效降低火灾隐患、减少环境污染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规范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间、区域及相关事项适用于泸溪县境内所有城区、乡镇(涵盖村、社区)、机关单位及所有公民。
二、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:非禁止燃放区域可在除夕、正月初一、正月初二、正月初三、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:国家机关、医疗机构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工厂仓库等不宜燃放烟花爆竹区域;车站、商场、影剧院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;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、输变电设施防护区、文物保护单位、木制房屋集中区域、自然保护区及林区、祭祖等重点区域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范围内生产、销售、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,未经许可不得违规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严禁违规销售超标、违禁、“三无”烟花爆竹,及“孔明灯”等重大安全隐患产品,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没收全部烟花爆竹,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
五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城区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燃放,农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制止燃放。对违规燃放的或者不听劝阻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泸溪县人民政府
2023年1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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